核心提示:目前,全国有20多个省级人民政府设立了省级节能专项资金,采用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支持节能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淘汰落后的高能耗设备,支持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目前,全国有20多个省级人民政府设立了省级节能专项资金,采用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支持节能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淘汰落后的高能耗设备,支持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不少市级人民政府也设立了市级节能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主要为地方财政资金。其中,一些省、市在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上,明确规定资助节能服务公司、扶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并且还出台相应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政策。
北京市
2009年6月2日,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09]1171号),安排部分政府资金,采取投资补助和节能量奖励方式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针对北京市公共机构、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且投资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30%,对实施节能改造后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20%的补助,对实施节能改造后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30%的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充分调动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上海市
2002年,上海市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简称能源委),负责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推广工作。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等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对符合扶持条件的EPC项目前期诊断费用,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其他项目一次性资助2万元;对于由ESCO(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全额投资运行的EPC项目,实现的节能量,可按照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对ESCO进行专项奖励;对由ESCO与项目实施单位共同投资的EPC项目,可按照实际节能量和ESCO的投资比例对ESCO进行专项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山东省
2008年9月,为深入推进节油节电工作,缓解日趋紧张的石油和电力供需矛盾,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8〕83号)。要求重点抓好锅炉(窑炉)节油、电机系统节电、空调及冰箱节电、照明节电、建筑节电工作。强调开展既有建筑节电改造,推广节电智能控制等技术措施,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对建筑用电进行诊断、分析,制定改造方案,进行节电改造。加强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引导和扶持节能灯、电机、泵、风机等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认证,促进节能产业快速发展。
福建省
2008年4月,福建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联合颁发了《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从省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资金中安排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用于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单位;主要支持投资单位投资以下节能改造项目: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源系统优化、其他重大节能项目。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单位的申报材料按《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择优选出符合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安排条件的项目,在省经贸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对于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15%的比例给予安排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其中:电机系统节能和能源系统优化按15%安排,单项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
宁波市
出台了《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应用项目,在取得实际节能降耗效益后,被评定为宁波市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的,按项目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其中:补助资金的50%给予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的50%给予节能应用单位。单个机构或单位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8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