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日前,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6月初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加快推进湖北省“两型社会”建设,全面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湖北省建设厅总工程师徐武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的内容。日前,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6月初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加快推进湖北省“两型社会”建设,全面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湖北省建设厅总工程师徐武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的内容。
记者:为什么要出台《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徐武建:节约能源是我国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战略方针,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我国是建筑业大国,每年有约20亿平方米的新建建筑总量,建筑能耗约占社会总能耗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呈逐年上升之势。湖北省是建筑大省,年新建建筑5000多万平方米,居全国前10位。目前,湖北省城镇既有民用建筑面积达7.58亿平方米,但由于种种原因,其中绝大部分不符合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效,促进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建筑节能是一项综合性工程,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工作难度大,任务重,必须强化监管,依法推进。国家《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是我们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国家法律涉及面宽,不可能太具体。为进一步增强其操作性,我们必须结合本省实际,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加以细化。尤其是武汉城市圈被国家批准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后,对建筑节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确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管理。《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是湖北省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要的地方性配套法规,也是湖北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和积极成果。
湖北省《条例》根据国务院《条例》的总体框架,共设立8章38条。在国务院《条例》基础上增加了“建筑节能材料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激励措施”等两个章节。
凡国务院《条例》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省《条例》基本没有作简单重复,而是针对省建筑节能工作中的难点和弱点,对有关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的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完善或者补充性规定。
省《条例》除了在施工图审查备案、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方面强化了制度措施外,还强化了建筑节能材料的管理、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措施、建筑节能测评与标识制度。明确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工作重点和工作时点;深化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措施;建立了重点公共建筑用电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建筑能耗报告制度;对绿色建筑作出了积极引导。
记者:将如何贯彻《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徐武建:建筑节能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虽然前一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但是,随着党和国家对这一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并纳入“两型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现有的工作经验和方式不能满足新的工作要求。我们将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面对新任务,研究新情况,采取新措施,依法推进这一工作又好又快地开展。
一是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建筑节能涉及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公民、每一个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推行建筑节能是一场对传统思想观念和建设方式的革命。贯彻落实《条例》,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我们将采取集中学习、座谈研讨、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组织建设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将《条例》精神自觉地落实到建设管理工作的实践中去。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培训工作。重点对建筑节能的管理、设计、审查、施工、监理、检测人员以及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和系统培训,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地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条文,不断提升全省建筑节能管理水平。集中力量,强化《条例》的宣传。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建筑节能和“禁实”的重要性、紧迫性,不断增强全社会建筑节能意识,形成买房要买节能房、住房要住节能房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切实加强《条例》的实施监督。为全面贯彻落实好《条例》,我们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建筑节能与墙革领导小组的工作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明确工作重点和部门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切实落实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建筑节能目标考核责任制,实行建筑节能任务层层分解,强化目标责任制。严格建筑节能的准入机制,认真贯彻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完善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措施,鼓励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管。将建筑节能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管理环节。凡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一律不予规划许可,不予设计审查通过,不予施工许可,不予验收备案,不予销售核准。完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和巡查制度,坚决查处各种违反《条例》的行为。重点查处违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施工许可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及设备等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是以贯彻《条例》为契机,依法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近年来,我省建筑节能各项工作虽然总体上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目标进度,但有的分项目标进度还没有完成。我们将通过全面贯彻《条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加大新建建筑节能工作。把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纳入建筑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管。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监管力度,对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不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组织竣工验收备案。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首先从公共建筑着手,加快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对建筑能效进行调查分析,实施动态跟踪管理。认真推广应用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积极培育建筑节能市场,探索建筑节能市场化运作机制,逐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切实做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建立建筑能耗的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督促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上报分项用电量。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并启动节能改造示范。
建筑节能是一项长期、复杂和艰巨的任务,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将以《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为契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切实把我省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工作抓紧抓好,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