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章程》

二00四年四月三日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
英文名称Energy Conservation Service Industry Committee of China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简称EMCA。
    第二条  性质
(一) 本委员会是由节能服务公司、节能设备制造/销售单位、节能工程公司、设计研究单位、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法律等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组织,是中国节能协会的分支机构;
(二)本委员会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三)本委员会是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节能服务,持续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开展各项活动,为节能服务行业服务,协助政府进行节能服务行业管理,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委员会接受中国节能协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法规;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政策研究,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节能服务产业的要求以及提供政策建议,为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创造和谐的政策环境,促进节能服务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传播“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通过各种媒体和信息交流渠道进一步加大“合同能源管理”概念和节能服务公司业务的宣传推广力度,让更多的机构和人群了解和认识这种新的业务运作模式,并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参与。
    (三)建立网站,在会员间以及与国外节能服务公司(ESCO)、ESCO协会间建立信息交流和业务合作网络平台。
    (四)提供技术援助。向新兴/潜在的节能服务公司(EMCo)提供一系列培训、有针对性的技术援助和协调服务,帮助他们进行相关的能力建设和市场开拓,如公司组建、商务计划制订、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
    (五)加强国内外合作服务。为新兴/潜在EMCo寻找各类合资合作伙伴;加强EMCo与国外ESCO的联系和合作,如组织EMCo赴国外考察、培训和技术交流。
    (六)推介节能新技术。引进适合中国节能市场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举办国内外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展示会和推介会。
    (七)组织召开节能服务公司业务发展论坛或研讨会,创办期刊或出版物,定期报导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趋势、行业动态、产品信息、市场和机遇等。       
    (八)利用全球环境基金项目二期建立的商业贷款担保机制,帮助节能服务公司解决在实施节能项目时遇到的资金障碍,并逐步建立起良好的资信,从商业银行获得节能项目所需的资金。
    (九)对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如果发现EMCo违反有关规定,取消其资格。
    (十)发布最新的项目动态(招投标信息),推荐适合“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运作的项目线、产品和技术目录。
    (十一)加强与公用事业机构及其附属机构、相关的行业协会、律师、金融机构、国际机构的联系和合作,扩大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
    (十二)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在国际顾问、国内专家的支持和帮助下,通过开展技术援助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十三)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各种有偿服务,接受企业赞助,维持自身的持续发展。
    (十四)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国际合作机构授权或委托的各项业务。
    (十五)不断制定新的发展战略,规范和协调节能服务行业的相关活动,以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在中国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履行入会手续后为单位会员。从事节能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履行入会手续后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委员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本委员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节能服务公司(EMCo)入会,要接受“合同能源管理”培训、有一定的资金规模、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项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或优惠得到委员会开发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四)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之间人人平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的章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得损害本委员会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主任委员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机构负责人;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4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任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各部门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任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00四年四月三日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主任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