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解读《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政策解读-中国节能服务网
环境保护部解读《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时间:2012-02-01 来源: 人民日报 浏览:3087 作者:孔明霞
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将“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作为一项重要规划任务。“十二五”时期,将深化完善总量减排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作为区域和产业发展的决策依据,实际完成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要在30%—40%以上。

  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将“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作为一项重要规划任务,以解决饮用水不安全和空气、土壤污染等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强水、大气、面源污染等综合治理,明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作为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份历时三年编制的规划备受关注,记者就此采访了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有关负责人。

  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土地开发利用

  这位负责人介绍,“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主要目标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且水质大幅提高,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成效显著,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得到提升,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扭转,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明显增强,核与辐射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体系得到健全。

  在水环境保护方面,要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同时,加强水质良好和生态脆弱的湖泊和河流的保护;综合防控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深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控,探索开展修复试点。

  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要实行脱硫脱硝并举,多种污染物综合控制。在“三区六群”等重点区域,开展臭氧、细颗粒物(PM2.5)的监测,加强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有毒废气控制,健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完善联合执法检查,明显减少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现象。

  在土壤环保方面,提出要加强土壤环保制度建设,强化土壤环境监管,启动污染场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

  在生态保护和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工作,到2015年,陆地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稳定在15%,90%的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和典型生态系统得到保护。

  实际完成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要在30%—40%以上

  《规划》确定了7项主要指标,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个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2项地表水环境质量指标、1项大气环境质量指标。

  这位负责人表示,与“十一五”相比,规划指标增多了,压力加大了,潜力小了,要求提高了。约束性指标由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增加到四项,增加了氨氮和氮氧化物,其中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10%,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8%。随着“十二五”期间工程减排潜力收窄,经济发展和资源能源消耗刚性增长仍将持续,实际完成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要在30%—40%以上。

  同时,改善环境质量的压力加大了,要求提高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指标、监测点位、评价因子都有变化,大气环境质量指标对实施范围进行了调整,由 113个环保重点城市扩大到 333个地级以上城市,并加严了评价标准。

  “十二五”时期,将深化完善总量减排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作为区域和产业发展的决策依据。

  增加污染控制指标,扩展污染控制领域,加大重点行业污染总量控制力度以及突出区域特色,都将成为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有力手段。这其中,对机动车船氮氧化物控制,合理调控能源消费总量,实施能源结构战略调整,探索调控城市机动车保有总量等都是亮点。

  这位负责人说,针对突发污染事件高发态势,首次将“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维护环境安全”列为重要的规划任务,把核与辐射、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等作为防范环境风险的重点。

  全社会环保污染治理投资需求约为3.4万亿元

  《规划》统筹提出了主要污染物减排、改善民生环境保障、农村环保惠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范、核与辐射安全保障、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环境监管能力基础保障及人才队伍建设等8项重大工程。这位负责人介绍,据测算,“十二五”期间,全社会环保污染治理投资需求约为3.4万亿元(均按当年价累计,不含运行费),约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4%。优先实施的8项重点工程投资需求约1.5万亿。

  重点工程投入以企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主,中央政府区别不同情况给予支持。为保障重点工程投资落实,《规划》提出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环境保护,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确保重点工程投资到位。

  《规划》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在2013年年底和2015年年底,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