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案例九 未按约安装全部设备,但用能单位验收确认的,节能服务公司是否违约?-典型案例 -中国节能服务网
【第二部分】案例九 未按约安装全部设备,但用能单位验收确认的,节能服务公司是否违约?
时间:2020-09-02 来源: EMCA法律服务中心 浏览:1202 作者:EMCA法律服务中心 张华耀
1.基本案情2014年2月,节能服务公司与酒店签订《酒店中央空调系统节能技术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服务公司为酒店更换5台高效循环泵,项目合作期限为3年,依据实际节约电费按比例分成。2014年3月,节能服务公司进行了施工,共安装3台高效循环泵,双方就安装前后数据进行了确认,并制作了酒店空调节能技术改造工程节电率对比确认报表。总结:更新设备、运行情况正确,经济技术指标达标,验收情况合格。

1.基本案情

2014年2月,节能服务公司与酒店签订《酒店中央空调系统节能技术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服务公司为酒店更换5台高效循环泵,项目合作期限为3年,依据实际节约电费按比例分成。2014年3月,节能服务公司进行了施工,共安装3台高效循环泵,双方就安装前后数据进行了确认,并制作了酒店空调节能技术改造工程节电率对比确认报表。总结:更新设备、运行情况正确,经济技术指标达标,验收情况合格。酒店代表签字确认、节能服务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进行了确认。2014年5月,酒店对合同进行了更改,并在合同盖章处划线,上面标明作废。酒店从未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电效益分享款。

节能服务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酒店支付合同约定的节电效益分享款。酒店辩称,按照合同约定,节能服务公司需要安装5台设备,因节能服务公司仅安装了3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酒店在合同盖章处划线标明作废,并通知节能服务公司,因此,合同解除。


2.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的是5台高效循环泵,但因实际情况,双方最终确认安装3台高效循环泵,并在安装后双方进行了验收,故节能服务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酒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比例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相应的节能效益分成。虽酒店称合同已作废,但酒店更改合同的行为节能服务公司并不认可,且酒店并未向节能服务公司发送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在双方未达成协商解除合同合意的情况下,酒店单方在合同上书写作废,不能导致合同解除。节能服务公司向酒店主张支付合同价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3.律师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约定。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实际签订协议变更原合同,但是实际履行并确认变更后的结果的,视为双方对原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达成合意。本案中,酒店确认安装3台设备,并且双方进行了验收,因此,节能服务公司不构成违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本条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结合本案,节能服务公司并未构成根本违约,酒店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使酒店享有单方解除权,也需要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节能服务公司,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