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案例十一 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能被 认定为不可抗力吗?-典型案例 -中国节能服务网
【第二部分】案例十一 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能被 认定为不可抗力吗?
时间:2020-09-02 来源: EMCA法律服务中心 浏览:1193 作者:EMCA法律服务中心 华逢红
1、案情介绍2011年9月27日,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中央空调系统节能服务合同》,约定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就用能单位中央空调系统节能服务项目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

1、案情介绍

2011年9月27日,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中央空调系统节能服务合同》,约定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就用能单位中央空调系统节能服务项目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合同期限为10年,自2011年11月1日始至2021年10月31日止。合同中对节能效益分享方式、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以及不可抗力等作出约定。其中,第10.1条对不可抗力的事项进行了列举,即(a)雷电、洪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b)政府单位的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没收、征用。签订上述服务合同后,双方按约履行。自2011年12月起,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单位出具节电效益结算表、节气效益结算表,用能单位审核后签字盖章,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结算其应获得的节能效益费用。自2015年8月1日,用能单位便开始欠付节能效益费用,后续一直持续到2017年6月。于是,节能服务公司将用能单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用能单位支付节能服务公司合同欠款1583490.2元,并支付违约金1190000元。针对此判决,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用能单位表示延期付款,并非故意不付或拖延,而是由于2015年8月原法定代表人因经济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同时财务账目、所有合同及财务支付被依法查封,至2017年6月解封,对此应属不可抗力事件,依法不应认定为违约行为,并且用能单位还提交证据来证明,其法定代表人因涉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此外,用能单位承认其有新任法定代表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律师解读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用能单位主张的不可抗力的事由是否成立。

关于此争议焦点,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不可抗力。我国《合同法》中,所谓不可抗力,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实践中,不可抗力条款中往往包括以下三大类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洪水等;第二种情形是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第三种情形是社会异常事件,最常见的诸如战争、罢工、暴动等。

那么不可抗力如何认定呢?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两大要件:第一个要件是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首先,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可以说纯属偶然。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第一个标准是客观标准,也就说在某种具体情况下,倘若一般理智正常的人都能够预见到的,那么该合同当事人也应当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第二个标准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诸如当事人的年龄、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第二个要件便是不可控制的客观性。这是最为关键的一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无法阻止其发生。债务人对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本案二审中,用能单位上诉主张:其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8月被检察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其财务账目亦被查封,直至2017年6月解封。基于此,尽管用能单位提交证据来证明,其法定代表人因涉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表示该期间其难以支付服务费,其目的无非是想凭借不可抗力来对抗免责,但却没有将这一事实通知节能服务公司,并且在该期间用能单位尚有新的法定代表人,即对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用能单位是可以通过努力来克服的。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这一事件,用能单位不能预知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并不代表就束手无策,不能克服。此外,涉案服务合同第10.1条对于不可抗力亦进行了约定,并对不可抗力的事项进行了列举,其中并没有用能单位所主张的上述情形属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如此看来,用能单位所主张的上述事由,既非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亦非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故用能单位的该项上诉主张难以获得二审法院的支持。


3、风险提示

实践中,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需要立足于定义的理解,仅靠不可预见的偶然性和不可控制的客观性这两个要件。同时也要注意,合同中是否对不可抗力进行具体详细的约定。换言之,就是从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两个角度来对不可抗力的事由是否成立进行认定。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