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案例十八 设备零部件与约定不符可否解除合同-典型案例 -中国节能服务网
【第三部分】案例十八 设备零部件与约定不符可否解除合同
时间:2020-09-02 来源: EMCA法律服务中心 浏览:1222 作者:EMCA法律服务中心 梁宇晴
基本案情高科公司是一家非常有实力的节能公司,研发了不少节能技术和设备,全丽公司正是看中这一点便与高科公司合作,签订了一份《锅炉余热回收节能改造合同》,约定由高科公司对全丽公司的一台锅炉进行余热回收节能改造。

1、基本案情

高科公司是一家非常有实力的节能公司,研发了不少节能技术和设备,全丽公司正是看中这一点便与高科公司合作,签订了一份《锅炉余热回收节能改造合同》,约定由高科公司对全丽公司的一台锅炉进行余热回收节能改造。同时双方还在改造方案中约定了安装改造设备各零部件的品牌、型号、价格。整个项目总投资为226.2万元,前期由高科公司负责全额投资,无需全丽公司支付其他任何费用,项目验收后,双方再进行项目效益分享。

这样一个看似双赢的项目,却在改造设备系统已被全丽公司无偿使用达10个多月后,由全丽公司主动提起诉讼,以高科公司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50万元,从而闹上了法庭,这到底是什么缘故呢?原来,全丽公司发现改造设备中有一个较贵的零部件与合同中约定的品牌不符,认为高科公司存在价格欺诈,所以不愿意按照合同约定与高科公司进行效益分享,并想以此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并要求50万元的赔偿。要知道,整个项目总投资全部由高科公司给付,且设备已经验收并无偿被全丽公司使用10月之久,现在全丽公司才向高科公司主张赔偿,简直“天理难容”!高科公司当然不服,并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全丽公司赔偿损失226.2万元,并支付利息。

该案中,两家公司一个要求撤销合同、一个要求解除合同,看似二者均是不再继续合作的主张,但带来的后果却千差万别:1.因高科公司欺诈导致合同被撤销,在本案中带来的后果:高科公司不但要不回全部项目投资款及节能效益分享款,还有可能因其被认定为欺诈行为,而向全丽公司进行赔偿。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全丽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在本案中带来的后果:全丽公司赔偿高科公司因投资该项目造成的损失,项目改造设备由全丽公司返还高科公司,项目回收价值可用于折价抵扣全丽公司应赔偿的损失。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法院判决

(1)驳回全丽公司对高科公司的诉讼请求;

(2)解除《锅炉余热回收节能改造合同》;

(3)全丽公司应赔偿给高科公司损失1406000元;

(4)全丽公司应将节能改造设备返还给高科公司。

根据判决结果可以知道,法院并不认为高科节能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支持了高科公司的反诉请求,理由如下:首先,该案讼争节能设备是凝聚了智力成果的产品,不能简单根据其中一个部件的价格认定整套设备的价格偏高并存在价格欺诈,全丽公司要求撤销双方间的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其次,该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对该案讼争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争议,故该案依法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就此进行鉴定,但因全丽公司拒不配合鉴定导致鉴定未果,相应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全丽公司承担,故法院推定本案讼争设备符合合同约定。


3、律师解读

本案中,全丽公司败诉的主要原因:一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改造设备零部件并不属于核心零部件,要知道核心部件的质量往往直接决定了整套设备的质量。要是高科公司在核心零部件上违约,上演“狸猫换太子”的把戏,那该案的结果当然大不相同,这一点也需要节能单位予以重视;二是全丽公司自身有问题,明明主张改造设备中有零部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却拒绝鉴定导致自己承担不利后果,可见当中必定是有“猫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