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案例二十八 合同履行地该如何确定-典型案例 -中国节能服务网
【第五部分】案例二十八 合同履行地该如何确定
时间:2020-09-02 来源: EMCA法律服务中心 浏览:3545 作者:EMCA法律服务中心
案情简介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于2010年10月23日签订《定型机废热回收设备买卖合同》,其中第四条明确约定,交付地点为乙方(节能服务公司)仓库,第六条约定由乙方负责送货到甲方工地,运费由乙方承担。双方于同年11月1日就同一事项签订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

1、案情简介

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于20101023日签订《定型机废热回收设备买卖合同》,其中第四条明确约定,交付地点为乙方(节能服务公司)仓库,第六条约定由乙方负责送货到甲方工地,运费由乙方承担。双方于同年111日就同一事项签订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因设备款项问题产生纠纷,节能服务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向其所在地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能单位支付设备及技术服务尾款45000元。但用能单位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应向用能单位所在地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裁定认为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在乙方(节能服务公司)仓库,认定节能服务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驳回异议。用能单位不服,认为根据《定型机废热回收设备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用能单位)工地才为合同履行地。于是向节能服务公司所在地某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律师解读

1.本案涉及到管辖权异议和合同履行地确定问题。

1)在实践当中,因合同纠纷而产生的诉讼管辖确定规则如下:

当事人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3)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而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如下:

第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第二,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而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所签订的《定型机废热回收设备买卖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

交付地点为乙方仓库,即节能服务公司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法院以交货地点(节能服务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管辖,这样做没有什么不当之处。


3、风险提示

实践当中,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理解,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