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商业模式(二)-典型案例 -中国节能服务网
【第二篇】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商业模式(二)
时间:2020-09-03 来源: EMCA法律服务中心 浏览:3539 作者:EMCA法律服务中心 张华耀
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和融资租赁型,以及上述四种模式的综合。其中,节能效益分享型是应用最广泛的模式。本系列文章,选取真实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将项目中的商业模式部分单独列出、汇集成文,期望读者从不同项目的商业模式中获得启发。

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和融资租赁型,以及上述四种模式的综合。其中,节能效益分享型是应用最广泛的模式。本系列文章,选取真实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将项目中的商业模式部分单独列出、汇集成文,期望读者从不同项目的商业模式中获得启发。

1.某公司余热回收利用发电和冲渣水技改项目

(1)该项目采用节能效益分享模式运作,合同期为7.5年。

(2)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解决该项目所需的所有资金。

(3)项目年节能量及效益:

第一,节能量。该项目发电收益通过安装两套电表进行测量和认证,作为该项目设备的一部分。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在发电机组设备出线侧安装一套电表(简称“节能服务公司电表”)用于测量发电的kW・h数,业主负责在并网计入点处安装第二套电表(简称“业主电表”)用于验证节能服务公司电表读数的正确性。该项目运行期内项目每年外供电预计为31331520kW・h,预计的节能收益约为每年1292.4万元人民币,折合标煤31331520kW・h x 0.00034tce/kW・h=10652tce。

第二,节能效益。该项目预计的节能收益为每年1292.4万元人民币。

(4)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第一,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分享全部节能收益。节能服务公司应分享的节能收益=总节能量(外供电量)x协议电价(0.55元/kW・h含税)。

第二,项目建成后,由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或协助业主申请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对于该项目获得的任何政府奖励资金,扣除办理费用外,业主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在奖励资金到位后10日内,按照5:5的比例分享。

第三,合作期限内CDM(碳交易)收益按业主60%,节能服务公司40%享有。其中有关政府收取的收益部分按照双方的收益比例予以分摊。

第四,合作期结束后,且CDM交易合同的主体变更为节能服务公司后,收益部分完全归节能服务公司享有。

第五,业主在节能服务公司指定银行设立一个独立的银行代管账户,作为业主支付节能收益款的账户,由双方确认电力供应数据后由此账户拨付。

(5) 合同期满且业主付清所有合同款项后,项目所有权及未来节能收益将以1元的成本转让给业主。

(6)资金来源:该项目总投资4280万元,其中节能服务公司自有资金2280万元,商业贷款2000万元。


2.某公司冲渣热水余热回收项目

(1)该项目采用节能效益分享模式运作,合同期为5年。

(2)该项目总投资500万元,节能服务公司投入400万元,用能单位投入100万元。

(3)项目年节能量及效益:原来采用燃煤锅炉热水成本为18元/吨,该项目实施后,供水成本降低到6元/吨。按照年平均供热水量380000吨计算,年节约成本456万元,节约标准煤9000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23000吨。

(4)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整个项目的调研、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设备及施工、用能单位的操作及维修培训、设备的保养维护。用能单位负责项目的场所及建设批准手续、土建基础、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

(5)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按设备制取热水量每吨返还5元给节能服务公司,每两个月结算一次。

(6)在合同期内,项目的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合同期满且业主付清所有合同款项后,节能服务公司将项目产权移交给业主。

(7)资金来源: 该项目总投资500万元,节能服务公司投入400万元,用能单位投入100万元。节能服务公司自有资金230万元,民间借贷融资170万元,借款期限两年。


3.某公司大型集群电炉低温烟气余热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1)该项目采用节能效益分享模式运作,合同期为20年。

(2)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解决该项目所需的所有资金。

(3)项目年节能量及效益:利用烟气产生饱和蒸汽为动力,推动发电机组进行发电,新建电站后,每年可节约23.5万吨标准煤,按照当地工业电价计算,每年可为业主增加经济效益约2亿元。

(4)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能源审计、设备设计、选择及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为业主单位的操作和维修人员提供相关培训,项目建成后的维护和保养等专业服务。

(5)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在项目收回投资之前节能服务公司与业主的分享比例为8:2,收回投资之后节能服务公司与业主的分享比例为6:4。

(6)在合同期内,项目的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合同期满且业主付清所有合同款项后,节能服务公司向业主转移项目所有权。

(7) 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7亿元,节能服务公司自有资金占30%(2.1亿元),发行信托筹集3亿元,剩余部分商业银行贷款。

                                                  

参考书目: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集》,中国经济出版社,2017年2月第1版。